本文引用自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本票裁定流程
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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