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公告登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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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2、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3、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4、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5、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目前分類:士林地方法院-登法院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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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日報、全國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登報服務中心
詢問專線:02-22608602分機16甄小姐
傳真專線:02-22633538
帳務專線:02-22608916分機11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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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公文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會有專人與您聯繫;或撥詢問專線洽詢)

刊登法院公告主要有哪些報紙?
專營公告報紙有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最便宜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或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便宜且具法律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刊登國內版及全國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內全國版刊登報紙以太平洋日報及都會時報最便宜,次為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價格較高及中時 聯合 自由 蘋果刊登價錢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以節省廣告預算。

拍賣公告登報流程、辦法、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1.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並應確實校對。
2.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3.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1.拍賣公告內容如有錯誤請通知法院更正。
2.債權人在拍賣日期前如未按時刊登即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

法院法拍屋登報價格及登報格式?

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只需刊登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
無論您在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隔日即可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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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刊代理全國便宜低價法院公告,並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聯合報、中時、自由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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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專業登報
刊登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法院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登海外版及全國版地方法院公告-限定繼承登報/公示送達/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登報/苗栗地方法院拍賣屋登報/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登報/桃園地方法院刊登拍賣公告/台北地方法院公告法拍屋登報/板橋地方法院公告拍賣登報/士林地方法院-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海外版公告/本票裁定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招標/招募公告/採購公告/祭祀公告/債權轉讓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各報公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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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鄉**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市*區*路*號*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生前住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士林.jpg    

限定繼承應如何辦理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限定繼承辦理之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限定繼承辦理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限定繼承辦理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限定繼承辦理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條)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辦理限定繼承效果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辦理遺產稅申報,無論有無遺產稅,都去申報,才會完成整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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