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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注意事項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國外航空版公告),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中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98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00時0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士院***99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綠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月*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士院***98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號
原告***住臺北市****路**巷**號**樓訴訟代理人***律師被告***現住居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99年**月**日上午**時**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士院***98年度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號
原告***住臺北市****路**巷**號**樓訴訟代理人***律師被告***現住居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大陸地區配偶(如港澳地區新娘/大陸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東南亞地區配偶(如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外籍人士與本國人離婚公告或目前離開國內、 定居國外無法送達法院公文者,應刊登指定國外報紙或航空版報紙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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