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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書面提案公告登報報紙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有限公司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期間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登[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英文台灣日報Taiwan News]等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專業提供聲請人刊登各項事件新聞紙登報。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公示送達/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登報/限定繼承登報/台東地方法院法拍屋刊報/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公告豋報/宜蘭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基隆地方法院法拍屋刊登/屏東地方法院公告法拍屋/高雄地方法院拍賣公告豋報/刊登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海外航空版公告、本票裁定登報、遺產繼承、提存所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招募/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登報、公司債權公告、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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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主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開會時間: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分
二、開會地點:**縣**市**路**巷**弄**號**樓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含標點符號)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100年**月**日至100年**月**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市**區**路**號**樓。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六、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集一00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召集一00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00年*月**日下午*時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
三、開會事項:
(一)報告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2、九十九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二)承認事項:1、九十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九十九年度虧損撥補表承認案。
(三)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停止股票過戶日期: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一00年*月*日起至一00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一00年*月*日下午*時前,親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屆時如尚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
六、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七、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新竹科學園區**路*號*樓,電話:03-*******。
八、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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